索 引 號: | 01294843X/2023-84374 | 信息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部門文件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南京市水務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6 |
生效日期: | 2023-08-18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江蘇省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辦法 | ||
文 號: | 蘇水規 〔2023〕3號 | 關 鍵 詞: | 水利風景區;主管部門;管理機構;風景資源;水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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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水規 〔2023〕3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水利風景資源,更好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水利優質生態產品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水利風景區的規劃、建設、認定、管理、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水利風景區,是指以水利工程、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為依托,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水利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通過生態、文化和安全設施建設,開展水利科普、節水宣傳、文化教育、休閑游憩的區域。
第三條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當以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為主線,加大精品培育,突出示范引領,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水利風景資源,傳承弘揚水文化,服務幸福河湖、美麗江蘇建設。
第四條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安全為要、統籌規劃、彰顯特色的原則。
第五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所管轄省級水利風景區的認定和評估,具體工作由省河道管理局承擔。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省級水利風景區培育發展、運行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具體承擔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省級水利風景區的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
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原則為其所依托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是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省級水利風景區規劃、建設和日常管理??缧姓^域的省級水利風景區,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確定管理機構,實施統一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應當在政府統籌協調下,充分發揮河湖長制制度優勢,建立健全水利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水利風景區規劃是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依據,包括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并報水利部備案。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省水利發展規劃、省水利基礎設施空間布局規劃、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水資源等水利專業規劃,并與河湖保護等水利專項規劃相協調。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應當對轄區內水利風景資源現狀開展調查評價,協助編制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
第八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當以省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為依據,明確發展定位、確立發展目標、體現水利特色。具體包括省級水利風景區范圍、定位目標、空間布局,水工程、水資源、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水文化科普建設方案與實施安排等內容。
第九條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程序報批后,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當由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具體實施,規劃審批部門負責規劃實施過程督查。
經批準的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完善基礎設施,體現水文化內涵。結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除險加固,河湖生態治理、灌區改造、水土保持、移民村落建設等,健全安全、生態、文化、服務等設施。省級水利風景區維護經費可列入省級水利發展資金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省級水利風景區內有關建設項目與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不得以水利風景區建設名義修建各類違規違法設施。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十三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申報與認定工作遵循自主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申報省級水利風景區,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空間邊界明確,分區劃分合理,管理單位落實,管理權責清晰。省級水利風景區范圍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區和周邊景觀資源區,水利工程管理區根據其所依托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包括湖泊保護范圍)劃定,周邊景觀資源區根據水利風景資源完整性和利用可行性確定。省級水利風景區面積原則上不小于0.5平方千米,其中水域面積不小于0.2平方千米。
(二)水利功能完備,運行管理依法依規。省級水利風景區內地表水體質量應符合水域使用功能類別相對應的水體質量標準,且全年期地表水體質量不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標準。
(三)安全管理規范,防護設施健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無違法建設項目、水事違法行為和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水利工程設施、游憩服務設施等無重大安全隱患。
(四)具備公共服務能力,設有游憩休閑服務、水文化科普教育的設施或場所,建立導覽標識系統。
(五)符合《江蘇省水利風景區評價規范》要求。
省級水利風景區申報具體要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申報、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開展自評后提出申請;
(二)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負責基本條件符合性初查,并擇優推薦;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現場評價、提出建議名單,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向社會公布。
所依托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有違法建設項目或者水事違法行為的,不得推薦為省級水利風景區。
省級水利風景區申報應當提交申請表、建設規劃與實施情況、宣傳材料等申報材料和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出具的推薦文件(含初查意見)等。
第十五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申報和推薦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和推薦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虛報、瞞報、造假申報材料或推薦文件的,取消認定資格。
第十六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的名稱、范圍、管理機構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由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按原程序辦理。
第四章管理與評估
第十七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經認定后,應當在顯要位置、重要節點設立省級水利風景區標志,標志內容按照水利部相關要求設置。省級水利風景區標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頒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動、拆除省級水利風景區標志和標牌。
第十八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保護制度,明確分區管理職責,落實管護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場所及設施開展水科普教育、水文化弘揚等公益活動,嚴禁開設有安全風險的娛樂、養殖、餐飲等項目,不提供水上游覽觀光、水上運動、浴場、漂流等服務項目和索道、纜車、玻璃棧道等設備設施,水利風景區范圍與其他景區范圍重疊的,服務項目和設備設施的設置可以根據其他景區需求確定,并由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管理。
周邊景觀資源區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水利風景資源管理保護職責,合理控制利用范圍、方式和強度,及時掌握水量水質、水生態等信息數據,保障水利風景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水利遺產調查、保護和利用,建立水利遺產數據檔案,制定管護措施,改善存續環境,充分挖掘水利遺產內涵價值,創新展示利用方式。
第二十一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編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檢查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嚴禁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外包、出租。
省級水利風景區運行管理應當服從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調配、利用和節約等,并遵守水利工程管理、河湖管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規定。
第二十二條進入省級水利風景區人員應當遵守水利風景區各項管理規定,自覺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管理秩序,不得進行垂釣、游泳等活動,不得擅自進入安全警戒區,不得損壞水利風景區設備、設施等。
第二十三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規范設置安全警戒警示標識。在不宜對公眾開放的區域,應當設置顯著的安全警戒標識并落實管控措施;在對公眾開放的區域,應當服從有關部門安全管理規定,配置安全警示標識及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導覽標識系統,加強品牌建設和形象推廣,構建多渠道、多終端的立體化宣傳推介網絡,提升知名度和美譽度。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打造水利風景區精品線路,不斷滿足社會公眾需求;建設線上服務平臺,擴大社會宣傳面,實現水利風景區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省級水利風景區經認定后,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省級水利風景區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重點抽評或者全面評估模式,定期對省級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狀況進行評估。評估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級。評估結果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議后,通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七條國家水利風景區從評估優秀的省級水利風景區中優先推薦。評估不合格的省級水利風景區,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水利風景資源,是指河湖水域與岸線及其關聯的水文、地文、天象、生物、工程、文化等對人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和人文要素。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庫、涵閘、抽水站、水電站、灌區、溝渠等各類工程和設施。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